案發時38歲的郭男是鐵工,由於行車記錄器錄到琪琪驚恐抗拒並大喊「不要」,琪琪陰道深處的檢體也驗出郭男的DNA,因此郭男應訊時坦承為了發洩性慾,在車上硬將琪琪褲子脫掉,然後以手指、陰莖插入陰道,他也表示知道琪琪只有14歲,是他女兒的國中學妹。
郭男還透過律師向法官求情,表示自己一時衝動,而且也認罪了,希望能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法官認為他明知琪琪年僅14歲,思慮不成熟,也欠缺判斷性自主的足夠能力,卻未克制慾望在車上性侵,嚴重影響琪琪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值得同情,一審去年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
上訴高院後,合議庭審酌郭男坦承犯行,且已賠償琪琪與家長達成和解,因此改判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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