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是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補給油料庫台中油料分庫中士補給士,原告翁男則是任職同單位的上士補給士,翁男雖是黃男的上官,但無命令或職務上下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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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晚間,黃男在台中市東區1處家樂福賣場,看到藍姓前妻帶著2人的孩子,與翁男一起購物,黃男心生不滿,看到藍女及孩子在地下二樓結帳區外手扶梯入口處,等候前去上廁所的翁男,於是上前質問藍女。翁男從廁所出來與藍女會合,黃男即徒手推了翁男前胸2下,導致翁男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黃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詢問翁男、藍女「為何小孩在哭」他們不回答想要離開,自己才會上前以右手曲臂去擋翁男,對方還是想離開,就有碰撞到其前胸,應不至於受傷。

不過,藍女證稱,在電扶梯前等翁男時,黃男突然出現說一些難聽的話,並要搶小孩,翁男回來後,黃男就開始針對翁,直接往翁靠過去,並朝翁男的胸口、肋骨部位徒手大力毆打。

法官採信翁男及藍女的說法,加上監視器畫面也顯示黃男朝翁男胸部推了2下。不過,法官認為,尚無證據證明黃男與翁男間有何職務上隸屬關係,或翁男對黃男有何直接命令權,因此,翁男並非黃男的「長官」,不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對長官施強暴罪」,而是觸犯刑責較輕的「對上官施強暴罪」及刑法傷害罪,從重依傷害罪將黃男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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