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蕭惠予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等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12日執行傳喚蒐證後,被告陳部分以新臺幣7萬元交保候傳,另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潘和源、潘日文、賴勇煌共三人,經屏東地院裁定分別以30萬元、10萬元、15萬元交保,檢察官將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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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被告潘和源涉嫌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鄉長後,欲聘用潘日文為機要人員,惟因該鄉公所無機要人員之職缺,且高職畢業且未有相關職務經驗之潘日文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僅得以臨時人員聘用。
不料,被告潘和源、潘日文、賴勇煌、殯葬管理所擔任之臨時人員陳男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圖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進用被告陳男為機要薦任課員,實際上則由被告潘日文領取差額薪資,檢察官於於113年3月12日晚間訊問四名被告後,認其等均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被告潘和源、潘日文、賴勇煌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乃當庭逮捕並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屏東地院13日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經承辦檢察官到庭詳為論述,法官認被告潘、賴3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5萬元、10萬元交保,檢察官將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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