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間,林男前往台北市中山區按摩店放鬆,但後來小姐提告指控,林男在按摩期間問她有沒有提供性交服務,她告知沒有後,對方竟強行用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憤而提告林男涉犯強制性交罪。
林男則堅決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當天是2人談好以7000元性交易,並約定體外射精,過程中小姐都沒有反抗或抗拒,直到完事女方去沖洗後突然要他等一下,後來按摩店負責人進來告知,因有體內射精,要加收錢共1萬2000元,但他表示身上只有8000元,後來包廂時負責人改口1萬元,但需要現金支付,因此他和負責人一同到超商領錢,主張和小姐是合意性交。
檢警調查時,按摩店負責人證稱,當時接到小姐電話表示,有和林男談好7000元性交易,但是對方內射要求幫忙收1萬元,因此他進到包廂要林男多給3000元,後來小姐也沒有提及遭林男強迫發生性行為,也沒有說身體有部位受傷或要報案等。
檢方調閱按摩店附近監視器發現,林男確實有前往超商領錢,並把錢交給按摩店負責人,另小姐事後雖傳訊息告訴友人此事,但未曾反映遭強迫嘿咻,而小姐也供稱自己曾在店內以6000元和客人性交易,因此無法排除當天2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
此外,小姐後來也主動向檢方表示,事件發生後影響到她和家人的關係,也對她造成心理壓力,不想再追究此事,因此台北地檢署依罪證不足,將林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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