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示,本案蔡姓保母在100年11月16日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於101年5月28日於本縣執業登記為合格在宅保母,自101年9月開始收托至今托育過19位幼兒,期間未有重大照顧缺失。依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紀錄,蔡姓保母過往服務狀況良好,受傷幼兒係家長透過親友介紹於112年12月1日開始送托,本府113年1月9日至托育地進行訪視,托育狀況及互動情形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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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由社會處兒少保護社工開案,提供案家心理支持並協助後續醫療、檢警調查等相關事宜,並連結屏東縣律師公會媒合律師協助後續司法程序;縣府同時就該名保母其他收托幼兒,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2條規定,於行政調查期間,通知家長該名保母已辦理停托,並依家長意願轉介至其他保母,另於案件調查期間暫停蔡姓保母收托幼兒。
本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後續依檢警調查事實,協助家長提告或由縣府提出獨立告訴,若有兒少權法第49條情事,縣府將據以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同時依據前法第26-1條規定,廢止蔡姓保母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女嬰是3月4日下午2:12由救護車送到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到院前已呈現OHCA狀態,量不到心跳血壓,經過急救轉入小兒加護病房,目前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處於危險期,昏迷指數只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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