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查出,被告許男在2022年5月14日、同年6月2日及同年8月9日,3度前往「刺青工作室」,委由該工作室負責人黃男進行紋身,於2023年10月27日13時40分許,被告未事先告知黃男即逕自前往該工作室,黃要求被告離去、雙方發生口角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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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求報復,而於2023年10月29日3時45分許,騎乘機車至屏東市中山路某加油站購買汽油,再至某五金百貨行購買火柴1盒後,於4時25分前往刺青工作室,將汽油潑灑停放在該工作室1樓大門外之2輛重型機車,並點燃火柴朝該2輛機車丟擲,旋即引燃火勢,被告見火勢已遭引燃,方離開現場,而火勢瞬間延燒至該工作室所屬建物,致黃男及其太太陳女送醫救治後均不治死亡。

被告許所為是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許嫌到刺青工作室縱火,造成2死。翻攝畫面
許嫌到刺青工作室縱火,造成2死。翻攝畫面

承辦檢察官於2023年10月30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獲准後,調查證據完畢,業經偵查終結,被告所犯是屬國民法官法適用之罪名,於2024年2月29日移審法院審理,並經法院裁定繼續羈押;地檢署將考量並徵詢被害家屬意見,依國民法官法之程序,在法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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