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今天主要勘驗去年5月4日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的監視器畫面,並傳喚當時在戶政所被要求在結婚書約上簽名的3位證人,以了解夏男帶賴姓高中生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以及找第2名證人在婚約簽名的過程。被告夏朝源在律師陪同下出庭,身上穿的仍是與過去出席相同的藍白黑橫紋短袖T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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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一開始多次以「被害少年」稱呼賴姓高中生,被控殺人罪因罪證不足不起訴的夏朝源似乎無法接受,雖未直接向審判長抗議,但低聲向律師抱怨,賴生也是偽造文書罪被告,法官為何要稱呼他「被害人」;審判長可能聽到了,後續審理過程中均以「乙男」稱呼賴姓高中生。
針對勘驗筆錄,夏男也有意見,其中筆錄中形容監視器畫面有一段為「夏男轉頭對賴生說話」,夏男認為當時兩人是在交談,要求改為客觀事實「狀似交談」,也獲審判長同意。
審判長針對其中一段畫面詢問夏男,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是否從左手口袋拿出手機觀看、從背包拿出紙張?夏男起初回答:「我只有拿出來沒有看」,但面對審判長繼續追問「是不是拿手機」等細節,夏男語氣漸顯不耐,回稱:「去年5月發生的事,現在問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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