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審理時,黃女強調:「我不想離婚,我想與林男恢復夫妻關係。」但林男告訴法官,當年鬧離婚時,雙方家人都介入並且撕破臉,更造成夫妻關係惡化,難以維持婚姻,那陣子他與黃女根本沒有互動機會,所以他找的2名證人沒有打電話向黃女確認,是他先請證人簽名,最後再與黃女碰面簽署離婚協議、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確實曾經協議離婚。

另外,林男表示他考慮家中長輩年邁、子女幼小,未來需要有人協助照料,所以才想找新對象結婚,不料黃女知道後,竟以簽署離婚協議書時,2名證人不在場為由,打官司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雖然法院已判婚姻存在確定,但實際上雙方已分居6、7年,雙方親人之間也早已決裂,怎麼可能再維持婚姻。

法官認為雙方雖因證人部分不符法定要件,導致先前的協議離婚無效,但雙方既然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足見2人當時確實都有離婚真意與合意,而且當年辦理離婚登記後,未曾再共同居住生活,至今已超過6年之久,期間雙方只針對2名子女的事情有互動,此外毫無任何情感交流或互動,也沒有積極修復情感的舉動,顯見雙方已無意願繼續維繫婚姻,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雖然黃女在審理中堅稱「不同意離婚」,但實際上她也沒有積極修復婚姻裂痕,這些年只是消極擱置問題,實難她有維繫婚姻的意願,因此判准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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