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黃愈豊經營旅行社,112年4月至12月間,接受中國政府之委託、指示及資助,由台辦人員主動聯繫黃或由黃分別聯繫各省認識之台辦人員,請台辦人員安排由陸方資助之廈門、泉州、山西、南京、武漢、襄陽、昆明等城市之落地招待行程,部分大陸地區台辦人員並向黃傳達希望參與之團員以農漁會成員或首來族等身分為佳,而由黃邀約里民、農漁會、發展協會成員等人參加,若黃邀約之團員無符合上開身分,即由黃自己添寫團員身分,以前往中國接受落地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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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其招待方式為:由團員自行負擔機票等往返大陸之交通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以及相關保險、代辦費用等,並加計黃欲收取之報酬,作為團費,交予黃經營之旅行社收取,待落地至目的地後,即由台辦人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惟需接受台辦人員安排參訪社區基地及參加交流座談會等行程,台辦人員並舉辦多次飲宴餐敘,及安排陸方人員同桌用餐,旅遊行程均由大陸地區台辦人員進行安排後提供黃確認,並由台辦機關全額資助餐飲、住宿、參訪行程等費用,台辦機關亦有派員隨行。
據了解,黃愈豊曾任前立委林益世助理,經常主持國民黨選舉造勢活動,亦為藍營活躍人士。總計黃愈豊邀集110名團員參加落地招待交流行程,行程中有台辦人員到場參與,並由台辦人員在交流座談會及飲宴中,向具有投票權之團員發表並宣傳支持主張「兩岸和平」、「反台獨」、「兩岸一家親」之政黨,並表達期望團員支持主張上開理念之兩個政黨,黃亦會在場附和,以期該些參與旅遊之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及表達希望團員返臺後持續協助進行宣傳,行程中有台辦人員全程陪同,另安排隨團記者進行拍攝及採訪,進而於行程後發布相關宣傳新聞。
赴陸班機時間由黃排定後,交旅行社代團員購買機票、保險及辦理相關文件,黃向團員收取相關機票、交通、保險及代辦費用,可從中抽取每人約新臺幣2000 元至 4000 元不等之費用,成團後黃會成立群組邀請團員加入,黃可利用該群組進行選舉宣傳,黃之配偶羅女即有在群組內傳送某副總統候選人發言之影片,黃並於行程結束後,持續與楊、鍾等部分團員聯繫,並以傳送宣傳廣告訊息之方式,向楊等多位團員表達支持候選人之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