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曾多次對母親家暴,法院雖核發保護令,但黃母考量這個么子因疫情加上腰椎受傷,沒有工作,仍讓他住家裡,至於黃男為何把母親推下樓,他起先向檢警供稱:「我回家看到母親身體已在陽臺外,雙手緊握欄杆,我試圖將母親拉回屋內,可是我的腰曾經受傷,無法將母親拉回來,以為母親在開玩笑,便回到房間休息,後來鄰居告知,我才知道母親發生意外。」
後續法院審理時,黃男改口說:「我想向媽媽拿100元去買東西吃,媽媽以為我想喝酒,所以媽媽不願意,我們就開始吵架並發生拉扯,媽媽一直抓我的袖子,我想要掙脫,將媽媽推開,重心不穩,媽媽不小心就從陽臺掉下去,我不是故意要將媽媽推下樓的。」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為黃男只因向母親索討100元遭拒,便與母親爭吵,並將她從4樓陽臺推落地面,而黃母長期承擔家中經濟,供黃男吃、住,當日拒絕給100元的原因,只是認為這樣的花費沒有必要,並沒有苛刻、羞辱兒子,黃男竟剝奪母親生命,排解心中怒氣,構成《兩公約》可判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
但審酌現年50歲的黃男從17歲開始幾乎天天喝酒、從白天一路喝到晚上,不喝就出現焦慮、激動、失眠現象,曾嘗試戒除但沒成功,持續飲酒導致找工作不順利,為「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此外,醫師診斷他罹患「思覺失調症」,雖然他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並未減損,但考量黃男的精神狀況,高院今仍判他無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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