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廖文賢2017年7月時任高樹鄉長,駕駛公所公務車自屏東載著3名子女前往花蓮遊玩,再從中橫開往台中,接著回屏東。涉公器私用環島半圈,3天油錢4019元也向高樹鄉公所請領核銷。遭屏東地檢以詐欺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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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賢庭訊時辯稱,前往花蓮是公務行程,將高樹鄉生產的鳳梨送給時任花蓮縣長的傅崐萁,盼其協助行銷屏東水果。回程時,為了送女兒回台中讀書,故改道中橫。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廖文賢全程未向屏東縣政府報備,沒有任何公文簽呈,並無公務司機或鄉公所人員隨行,拜會傅崐萁應屬朋友敘舊,非公務行程。綜合事證後,變更檢方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8月徒刑。
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予以駁回。法官考量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認為被告於二審時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宣告緩刑3年。
高雄高分院指出,審酌被告所犯情節,緩刑有附加條件之必要,併宣告其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命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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