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周姓女駕駛開車至北市延吉街131巷1弄30號對面時發現一處停車位,但位置上卻有一名推著紅色嬰兒車的短褲女子佔住,她便將轎車停在停車格前方,並示意請對方讓出車格,但該女子原本還在滑手機,突然轉頭對女駕駛比了中指,接著才將嬰兒車推上人行道,與人行道上等候的小孩一同離去。

對此,大安分局表示,周女事後至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依規定受理後已鎖定相關事證,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

 

大安分局呼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臺幣500元罰緩;另依同條例第82條規定,行為人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緩。若因停放車位衍生之公然侮辱等行為,則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請民眾使用汽機車格應依相關規定,以保障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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