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鍾文智因違反《證交法》曾遭羈押,台北地院2014年裁定以500萬元交保釋放,但他後來神隱沒出庭,北院於2016年2月裁定沒收500萬元保證金,隨即發布通緝,2017年1月緝獲鍾男,解送監所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8月。

一審曾潛逃遭通緝

執行完畢後,北院於2018年1月裁定鍾文智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於每日晚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2021年3月判決鍾男18年徒刑,犯罪所得4.7億餘元沒收,並裁定他須再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一共8000萬元,改為每周一、四、六到轄區派出所報到。

全案上訴高院後,鍾男於2022年12月即將審結時,以「希望帶年邁父親及全家老小共赴日本觀光旅遊,留下全家出遊珍貴回憶」為由,聲請暫時免除到派出所定期報到處分,但高院不准,並加碼裁定將他限制出境出海,今年5月31日宣判,改判鍾男應執行17年6月徒刑,沒收追徵犯罪所得4.4 億餘元,鍾男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冒用別人護照出境2次

由於同屬重大經濟案件被告的朱國榮被高院重判後,上訴最高法院,卻於9月間違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天報到等禁令,棄保5億元搭遊艇潛逃,外界抨擊法院的防逃處分對於富豪罪犯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因此高院檢視鍾文智的狀況,認為他曾於一審審理時棄保逃亡遭通緝,甚至在通緝期間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這部分已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此外,高院認為鍾男在二審審理期間聲請與全家人出境,足認他有避罪逃亡他國的強烈動機及經濟能力,而且台灣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潛逃風險,因此高院日前裁定鍾男從10月18日到2024年10月17日止,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而原本的8000萬元保證金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周一、四、六向派出所報到等處分,維持不變,如果鍾男違背任何一項處分,法院將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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