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書指出,扯鈴教練2012年結識就讀國中二年級的被害人,隔年見其父母離異、有經濟需求,便邀任為助教。由於二人一大早要到國小教扯鈴,被害人因此寄住在教練家中,卻在房間遭強摸胸部,當下口頭拒絕與肢體抗拒,仍被脫褲指侵及強行性侵得逞。

被害人案發後近10年才向心理醫師揭露此事,繼而提出告訴。教練到案則坦承曾與被害人發生一次性行為,辯稱二人是交往關係,不是把對方當作玩物、有付出真感情,當下以為對方是有些半推半就,堅稱兩人是合意性交。

不過被害人出示事發多年後與教練重逢的對話錄音,面對質疑當年為何硬上,害她不太敢交其他男友,教練不但未反駁,還語帶愧疚。

法官審理認為,縱是男女朋友關係,女方既然拒絕,男方就不能硬來,更不能以未把女方當玩物、付出真感情的主觀想法,合理化自己的性侵犯行,當庭駁回教練的辯解卸責之詞,判處3年8月徒刑。

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4年。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4年。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害人案發時未滿16歲,原判僅就強制性交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未能慮及被告對女方有經濟、上對下等權力支配關係,致使青春期女生自尊心、自信心遭剝奪,性自主權受侵害,人性尊嚴受貶抑,犯罪所生損害實屬嚴重。原判決實屬過輕。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應改判有期徒刑4年。

教育局指出,本案在今年接獲檢舉陳情,當下依程序責請案件轄管學校,並依《性平法》受理並啟動調查。經調查結束,對該名男教練做出終身解聘懲處,同時通報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不得再聘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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