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是某大學副教授歐男與妻子林女婚姻出問題,雙方爭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一方面,歐男母親、姊姊認為歐男夫妻當初買房子的頭期款是她們出的,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林女返還借款,林女隨即於2015年8月、2016年5月2度找呂秋遠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後來林女發現自己挨告返還借款的官司,對造律師竟然是她曾經諮詢的呂秋遠,不僅如此,呂秋遠還幫丈夫打離婚官司。

林女遭法院判決須返還婆婆、大姑共106萬元確定後,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呂秋遠,律師公會調查認定呂秋遠先接受林女諮詢,後來卻接受歐男與家人委任,擔任返還借款、離婚案的律師,甚至在法院審理過程引用林女諮詢內容中對她不利的部分,因此將呂秋遠移付懲戒。

呂秋遠接受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時,主張林女諮詢時故意隱匿姓名,雙方並無信賴關係,但律懲會依據林女提供的諮詢錄音內容,發現林女有將對造姓名、訴訟關係告訴呂秋遠,而且呂秋遠當時還有意促成和解,應該清楚雙方身份及訴訟關係。

律懲會認定呂秋遠2度接受林女諮詢後,明知有利益衝突疑慮,卻違反律師職業倫理,受託為歐男及家人打返還借款、離婚官司,去年7月決議記呂秋遠申誡,呂男請求覆審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前審認定無誤,決議駁回呂男的覆審請求。

 

2次被記申誡原因相同

依據《律師法》規定,若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可請求覆審,覆審決議原則上是終局決定,除非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特殊事由,才能聲請再審議。

這是呂秋遠第2次被律師懲戒委員會記申誡確定,前一次也是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他於2015年先後接受一對夫妻委任,幫丈夫告妻子與一名醫師通姦,又幫妻子告醫師性侵並求償,後來妻子向律師公會申訴,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2018年決議記呂秋遠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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