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孔姓中校軍官自2006年起,遭大陸地區情報單位以金錢利誘吸收代為發展組織,孔員即利用其時任現役軍人之機會,接觸我國現役、退役軍官,免費招待境外旅遊,誘使軍官出國,提供大陸地區情報單位接觸、吸收軍官之機會,所幸遭接觸之軍官均未應允或因故未成行,使其發展組織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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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指揮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偵辦,發現孔男遭大陸地區情報單位吸收發展組織,經長期縝密蒐證,發動數波搜索,深入偵辦後,認為孔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2條之1之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等罪嫌,已依法將其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沒收不法所得美金1萬1,700元及人民幣6萬元(約60餘萬元)。

桃園地檢署表示,孔男遭境外敵對勢力吸收,收受賄賂,為大陸情報單位發展組織達10餘年,其不法行為亦使昔日軍中同袍蒙受質疑,更置國家安全於難以預料之危險狀態,其固坦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雖符合減刑之要件,但危害國安之行為仍不宜輕縱,故建請法院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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