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撤銷原判決,依殺人罪判蔣嘉凱無期徒刑,還可上訴;審判長於宣判時指出,改判原因主要是認定蔣嘉凱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即案發時,他的辨識、控制力降低,得減輕其刑。

全案緣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強制戴口罩期間,蔣男在民國110年11月21日凌晨4時許赴桃園巿龜山區某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蔣男負氣未結帳離去,回家拿口罩;蔣男第2次戴著口罩進入購物時,雙方發生口角,他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

蔣男第3度進入超商並叫出蔡姓店員,隨後拿出身藏利刃刺殺多刀,蔡姓店員奮勇搶下利刃後,在超商門外失血過多不支倒地,蔡姓店員左胸有多處刀傷,雖送醫搶救,仍因13處銳器傷(其中3處刺中心臟)大量出血後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蔣嘉凱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二審審理期間,蔣嘉凱說,他認罪,殺人願償命,但他不知為何殺人,應是吃藥茫了,死者姐姐則請求維持死刑。

此外,民事訴訟部分,一審桃園地方法院於8月底判決蔣嘉凱須賠償死者的爸爸媽媽共新台幣609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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