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施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案,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構成13罪,判處計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全案未上訴而定讞。
新北地檢署通知林秉樞10月6日報到,執行檢察官開庭後,認為林秉樞是慣犯且未獲被害人諒解,核算扣掉林秉樞被羈押的日子227天,以及2年2月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2年2月17天。
林秉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聲明異議指出,執行檢察官故意忽略他持續捐助弱勢團體,且本案既非殺人放火、搶劫性侵案件,他也遭遇羈押,並已真心懺悔、誠摯道歉,勿和一般暴力案有不同,他說,因躁鬱症,現已配合吃藥矯治,請給予他一個再社會化,融入社會之機會,准予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的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是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的法院而言。
高院裁定指出,林秉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罪刑後,高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林男對於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的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自應向新北地方法院為之,其向高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裁定駁回。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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