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1家工程公司去年4月21日在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並申請柯男(48歲)、林男(65歲)、郭男(57歲)、許男(56歲)及林男(37歲)等5名交通指揮人員(義交),在該路口指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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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為5名義消疏未注意吳男在白車之後駛向路口,而未通報其他交通指揮人員,或疏未注意吳男騎機車高速駛來,仍指揮放行洪男通過,也未指揮吳男停等,與洪男死亡有因果關係,而吳男行經路口未減速也有過失,均依過失致死罪將6人分別判刑7月、緩刑2年。
5名義消則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同意每人各賠償10萬元,合計共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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