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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郭男於2021年5月跟少女約砲後,意猶未盡,隔月傳送一張「待發訊息」截圖給她,內容是:「表哥,有一次你女朋友她媽媽不是叫你來台北接你女朋友,你知道她前一天晚上約我去旅館打砲嗎,如果你不信的話,聊天記錄都還在。」意思是打算把少女背著男友約砲之事全部抖出去。

裸照逼少女「3天1次」

少女害怕郭男真的這樣做,只好應郭男要求,去汽車旅館再度嘿咻,完事後少女進浴室沖洗,郭男隔著透明玻璃用手機拍下裸照,3天後傳給少女並稱:「沒有威脅、也沒有好不好玩,就是做個交易而已、我們可以商量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啊,拍幾張很重要嗎?有一張能證明是妳就夠了。」、「我不是只要這一次欸、我又不是每天都要、所以跟妳商量啊、商量一個妳可以接受的頻率或次數、我覺得這個頻率不錯啊,3天、4天一次,不要拉倒,反正我有的不只這張,我會連之前的事一起說的,他(少女男友)要不要信是他的事,把妳身上的特徵說出來,他會不信嗎?」

這時少女才發現自己陷入無限輪迴的恐怖威脅,但因有把柄在郭男手上,不敢反抗,所幸父親在她跟郭男通電話、正要赴約時,阻止她出門並果斷報警。

少女父親堅不原諒淫狼

法院一審認為郭男與少女約砲是合意性交,但他年輕氣盛為滿足性慾,又強逼她嘿咻一次,並偷拍她沐浴時裸照繼續恐嚇 ,不過,審酌他坦承犯行且已賠償100萬元達成調解,頗具悔意,符合「情堪憫恕」減刑要件,因此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另依竊錄少年隱私部位罪、恐嚇罪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上各罪均緩刑,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3場。

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太輕且不應緩刑,高院認為少女父親之前在一審曾說:「和解部分是針對民事,這是1年多來對於我、老婆、女兒造成的精神損失,刑事部分我從來沒有、也不可能原諒,至於郭男律師說他年紀尚輕,對不起,我女兒未成年,未成年被強姦,你說你年紀尚輕,那我女兒未成年怎麼說?那一天晚上要不是我拿著我女兒手機,在我女兒旁邊跟郭男對話,那一天我女兒就被騙出去了。」

惡狼辯稱「只是因為好玩」

另外,高院審理時,少女父親又說:「我女兒到現在身心狀態都很不好,她一直說自己想死,我真的很擔心。」、「關於和解部分,我是因為不想浪費社會資源去打民事求償官司,所以才跟對方和解,但是對於刑事部分,我們完全沒有和解的意願。」、「關於郭男寫的道歉信,我們都知道這只是例行公事,只是寫給法官看的,他在一審第一次開庭是否認犯罪的,且法官詢問為何要犯下本案,他回答『只是因為好玩』,我認為他毫無悔意。」

高院認為少女至今每個月要去身心科就診,受創甚深,而且郭男在一審時起先否認犯罪,後來才認罪,犯罪手段也不值得同情,一審不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至於緩刑部分,郭男犯的是刑度3年以上的強制性交罪,依法不得緩刑,而且被害人未成年,可加重其刑1/2,一審豈可輕判還給予緩刑,因此高院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改判3年8月徒刑,其餘竊錄少年隱私部位罪、恐嚇罪合併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各罪都撤銷緩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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