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一審指出,蕭慧敏交付樁腳10萬元,囑咐對方以每票1000元買票,也曾私下給某選民500元。交付賄賂罪事證明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另足以認定檢方主張蕭慧敏交付賄賂為真,判處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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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慧敏不服提出上訴,辯稱得票數較下一名次的候選人多出1483票,足見上開賄選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結果。台南高分院認為,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有賄選行為,即足構成當選無效事由,上訴人抗辯,自無足採,原審判決無效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本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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