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莉提告指稱,她與藍文青因拍戲相識進而相戀,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但藍男自稱沒有婚姻命格,若依一般禮俗結婚,有生命危險,且承諾一生只認定她為妻子,因此雙方互認對方為配偶,如夫妻般生活,並共同創業開設「藍寶寶」麻辣鍋店,她運用自身名氣及人脈,對外行銷宣傳,並協助藍男發展房地產事業,使藍男累積龐大資產,雙方有「性」、「生活」及「經濟」共同事實的夫妻關係。

夏女告訴法官,沒想到雙方因藍男外遇生子而感情破裂,她2019年5月搬出同居處所,並於2022年1月10日終止夫妻關係,當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1億3712萬餘元,因此她依據《民法》請求藍男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6856萬餘元。

藍文青信誓旦旦願意「冥婚」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夏女與藍男因相戀、相知而於1992年底決定共同生活,2019年5月初分居,同居期間共同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女並代言藍男公司推出的建案,且於同居14年後,2人曾共同在電視節目表示遲未結婚的原因,是藍男命格不適合結婚,藍男並表示如果2人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即使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總之,2人以夫妻般恩愛狀態對外宣傳或接受訪問,外觀上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

另外,法官認為藍男在關係生變初期,仍多次信誓旦旦對夏女表示一輩子認定她為結婚對象,甚至說如果夏女先死亡,也願與她冥婚,可見藍男也認定夏女是配偶,雙方以結為夫妻的意思共同生活,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婚姻配偶關係極為相似,應為事實上夫妻關係。

法官認為2人同居28年期間,相互扶持、共同打拚事業,彼此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與法律上夫妻關係無異,也有長期共同負擔家計的事實,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規定,夏女有權依《民法》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差額的1/2,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而雙方於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事實,夫妻關係終止,且夏女自己承認於同居期間擔心日後財產被親人謀奪,因此將財產都過戶或登記在藍男名下,可見夏女決定分居時,已知藍男的財產較多,但她時隔3年多,直到2022年9月22日才提告要求分產,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藍男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有理,因此高院今仍判夏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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