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上尉原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某部隊土木工程官,在南部某軍校受訓期間,2022年11月1日晚間10時許,未經1名女性幹部之同意,私自進入其寢室拿取貼身衣物;見被害人剛好返回寢室,林男連忙躲進廁所,形跡敗露後還將所竊得的貼身衣物塞進褲檔,導致致被害人受到極大驚嚇,身心受創。

軍方得知後火速於11月4日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及「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林員核予大過兩次之懲罰,空軍司令部則於同月底核定林為「不適服現役退伍」,將他勒令退伍。林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遂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林姓上尉主張,自己平時與被害人相處融洽,擔任軍職以來盡忠職守,因一時失慮出現違失行為,事後亦深感懊悔並已道歉、配合調查,可認情節並非重大,並非酒駕或重大性騷擾等犯行,對他1次記兩大過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要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片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片

軍方則說,根據調查,林姓上尉與被害人相識僅半個月,其間原告曾多次對被害人毛手毛腳,致被害人反感,更假借按摩名義觸碰被害人後頸,經被害人閃躲後始罷手;林男曾於2016年5月在部隊行政室對女性同仁用手指觸碰手臂及腰間,舉止輕浮不當;2022年3月上班洽公期間誤入女性休息室,肇生行為不檢及觀感不佳情事。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軍方懲處符合法定必要程序,而軍方調查認定林男「動機及目的係基於滿足個人癖好而為之」、「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因進入時間為深夜,應屬重度」、「明知故犯外,更是慣犯,長此以往,恐嚴重影響爾後部隊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違反義務程度極高」,而依法對他處以兩大過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恣意及逾越裁量等情形。

合議庭認為林男主張均非可取,軍方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也無不合,林男訴請撤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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