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古醫師主張楊女認為隱適美矯正效果不如預期,可能跟她生活習慣、咀嚼習慣有關,不能因此推論醫師有疏失。

診所則主張此案2017年發生時,診所因醫師不足,臨時聘任古醫師為支援醫師,獨立執業,未受診所指揮監督,且楊女沒與診所簽署隱適美醫療服務契約,是她與古醫師討論後,由古醫師向隱適美台灣公司訂購器材,提供隱適美醫療服務,診所並未介入。

法官認為楊女已給付診所醫療費18萬元,可見雙方成立隱適美矯正醫療契約,並由診所安排古醫師為楊女進行隱適美矯正醫療,但楊女在不清楚隱適美矯正有何風險、有無替代方案的情況下,接受隱適美矯正醫療,導致身體及健康自主決定權受侵害,古醫師顯有過失,因此一審判決診所與古醫師須連帶賠償楊女18萬6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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