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林芳伃去年由國民黨提名參選南投縣第5選區(埔里鎮、國姓鄉及仁愛鄉)縣議員選舉,爭取3連霸,國民黨埔里鎮黨部林姓女黨員與林芳伃有私交,國民黨黃復興南投黨部黃強埔區陳姓主任則與林芳伃屬同一地方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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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林姓黨員與陳姓主任為求林芳伃順利當選,3人共同基於買票賄選之犯意聯絡,由林姓黨員籌措財物,陳男開車載他到選民住處,以贈送養生茶或交付500元現金等方式向選民買票,要求支持林芳伃。其中1名選民收受500元後同意支持林芳伃。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將林姓黨員及陳姓主任起訴,法院判決2人有罪確定,檢方並在林芳伃連任後,對她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被南投地院駁回。檢方不服,上訴到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起訴書及有罪判決書均未認定林芳伃與林姓黨員、陳姓主任有共同犯意或行為分擔,也不能證明林芳伃授意2人買票,或事前知情、參與、提供行賄財物;此外,林、陳均非林芳伃競選團隊的成員或樁腳,不能僅因2人與林芳伃有私交或擔任黨職,就認定林芳伃對賄選知情。合議庭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林芳伃當選有效確定,檢方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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