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一名陳姓男子與前妻、兒子同住,去年5月因倒垃圾相識隔壁13歲女生,二人互加LINE好友。少女當晚因獨自在家感到害怕,視訊給陳男邀來家中陪伴,豈料陳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先對少女撫胸,再用手強壓其頭部脅迫口交,還將人強壓在床鋪上,以舌頭舔陰、伸手指侵。少女等到母親返家,待陳男離去後才稱說被亂來,母親遂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台南高分院表示,經查,被害人讓被告進入住處時,仍持續以手機與男友視訊通話約10分鐘,突爆一句「你不要靠近」,男友便急忙掛斷電話,通知被害人母親返家查看。而被告在被害人母親返家前,僅3到5分鐘空檔,卻有充裕時間性侵被害人,且二人衣著穿回整齊,並將現場打理回復原狀,再分坐於沙發與床上,相當可疑。

再者,被害人隔天早上前往報案,上衣經鑑定結果,男性Y染色體與被告型別不同;驗傷結果,僅肛門周圍有幾處微小破皮,其他部位均無明顯外傷。難以佐證被告確有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或有用手伸進去內衣摸胸部等情事。

此外,被害人當晚有服用安眠藥物半顆,母親、男友均證稱,被害人過去因服藥後亂講一些話,也曾出現幻聽、幻覺。

高分院表示,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構成犯罪,原審未察,逕以本案事證明確,對被告論罪科刑,尚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後,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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