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鍾女辯稱沒有要竊取的意思,因為發現龍蝦肉呈現黑色,店家卻說是她自己放醬油,「因為我自己有賣生鮮食品,所以想把龍蝦拿去問我朋友,這樣是否正常,另外牛肉、蝦子的部分,也都是因為食材顏色不正常,如果要竊取,我不會拿這麼少」。
至於貼文批店家「「死不承認自己東西冷凍過期不新鮮,這種黑心龍蝦吃了掛急診都不只600了,店長還死不承認龍蝦食物都有問題,龍蝦是黑的,和牛是假的,騙鄉下人不懂是嗎?底下附黑心龍蝦相片,各位朋友如果不怕拉肚子可以去嚐嚐,出事我不負責喔!」,鍾女辯稱是自己本身的消費經驗,沒有捏造事實或故意破壞商譽,在合理評論範圍內,言論自由應該受保障,且商家經營也是可受公評事項,她善意評論並提出相關照片佐證,沒有毀損商譽。
辯稱攜出化驗卻只帶無頭蝦身
法官林孟皇在判決中寫道,「吃到飽」的飲食消費習慣源自歐洲中世紀,後來西方社會出現所謂「自助餐」(Buffet),意指自行選取食物,不設數量限制、可自由夾取足量餐點的用餐方式,而台灣社會引進後,盛行火鍋、燒烤或火烤兩吃等多種形式「吃到飽」,從業者經營角度來看,吃到飽可以以最少的工作人員,提供最大多數顧客群餐飲服務;從消費者立場來說,可以用最經濟的價格吃到最多樣化的食物。雖然法無明文,但「吃到飽」採取的既然是固定收費、不限量取食的消費方式,「顧客不可將食材攜出或打包帶走,無疑是社會通念或眾人認可的交易習慣,因此,如有顧客未經餐飲業者同意將食材攜出,就是意圖竊取他人動產,應以竊盜罪論處」。
雖然鍾女辯稱因為龍蝦是黑的,她要拿出去化驗,並請求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但法官詢問當時與鍾女一起用餐的友人,鍾女塑膠袋內的龍蝦是否包含蝦頭,友人證稱:「沒有蝦頭,只有蝦身。」法官認為如果鍾女要攜出化驗是否新鮮,應攜出的是未曾煮過、尤其是更能證明新鮮度的「蝦頭」,而非煮熟後的蝦身,而她在警察到場協調後雖加付300元,但仍觸犯竊盜罪。
另外,法官認為鍾女用餐後並沒有去掛急診或就診,在無法證明該餐廳提供「黑心龍蝦」的情況下,卻貼文稱「這種黑心龍蝦吃了掛急診都不只600了」等語,並非基於本身消費經驗而善意評論,而是因為惱羞成怒才貼文出氣,觸犯誹謗罪,因此高等法院依竊盜、誹謗罪判鍾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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