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芳萱表示,初犯呼麻有2個選擇,一是進入法務部所屬戒治所,被關在裡面接受觀察勒戒,勒戒成功後可獲檢方「不起訴」脫身,另一個選擇是不想被關在勒戒所失去自由,可請求自己在民間診所戒癮治療,但這種方式即使勒戒成功,只能獲得「緩起訴」,後續在緩起訴期間如果再犯,緩起訴會被撤銷,面臨刑責。
另外,如果吸麻初犯者接受勒戒後,被認定仍有吸食傾向,廖芳萱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命令進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直到沒有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但勒戒成功後如果被發現再犯怎麼辦,廖芳萱說,若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獲得釋放,「3年後」再犯就重新觀察勒戒,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這次勒戒後如果還是被認定有吸食傾向,就再次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
廖芳萱表示,如果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獲釋後「3年內」再犯,那就慘了,會被檢方起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單純持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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