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妻提告主張,丈夫在案發時是北市警信義分局偵查佐,因接到同事莊瑞源電話告知:「阿國,這裡有六、七十個猴小孩進入ATT 4 FUN商業大樓,不知道要幹嘛。」所以在休假時基於警察身分,依法維持公共秩序,到現場查訪瞭解狀況,由於曾威豪先吆喝、攻擊丈夫等人,衝突一觸即發,丈夫依臨場判斷,起腳以「內割」方式制止曾威豪對於公共安全與秩序可能產生的侵害,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符合「因公」定義。

因飲酒、起腳被認定「非因公死亡」

銓敘部則主張薛貞國被送到醫院時,酒測值0.925mg/L,顯示他在事故發生前「重度飲酒」,且飲酒程度足以影響處理衝突的判斷能力,雖於休假期間逕自前往轄區處理案件,但違反不得飲酒的服勤規定,且未依規定程序通報警局,逕自處理,這些情況都難以認定是執行職務行為。

法官認為薛貞國休假期間先後在餐館及信義區2家酒店與友人餐敘、飲酒,在事故發生前,已有重度飲酒事實,足以影響處理衝突的判斷能力,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不應擅自服勤,且未依規定通報而逕自處置理案件,難以認定「依法執行職務」。

另外,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曾威豪與同夥蕭叡鴻跟夜店安管人員談論曾男前一天在夜店發生的糾紛,正要上樓查看前一天監視錄影帶時,薛貞國看見曾男揮舞的手勢,對曾男、蕭男等人說:「我是警察、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台語)。」等語,並朝曾男、蕭男方向起腳後,引發衝突,法官認為這個起腳的動作已超出執行職務範圍,並因此引起一群人反擊,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薛男並非因公死亡,判薛妻敗訴。可上訴。

引發殺警案的燈具業富二代曾威豪與當時女友劉芯彤,在案發後已結婚生子,最高法院2022年10月依聚眾鬥毆致死罪,判曾男、劉女各8年徒刑定讞,其餘60多名被告判刑2月至13年不等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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