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外交部駐舊金山辦事處依據《護照條例》規定處理,並無不當,而且外交部已告知彭文正,如果想回國,可向駐外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的旅行文件,依此方式申辦入國證明書等旅行文件,就可以回台灣,相關處分並無侵害彭男返國的基本權利。

另外,針對彭文正主張通緝不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地院刑事庭以彭男有逃亡或藏匿事實發布通緝,是行使刑事審判權限,至於通緝是否合法,並非外交部有權審查的事項,外交部只是依法註銷、扣留他的護照,而通緝是否合法,也不是行政法院在本案能夠審究的。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彭文正提告要求外交部返還護照、賠償他的損失,均於法無據,因此今判彭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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