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亮慶為6屆縣議員,原本是民進黨籍,但在屏東縣議長選舉時,無視黨團決議,跑票投給無黨籍議員鄭清原,遭民進黨中評會開除黨籍,未來5年內不得代表民進黨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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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去年九合一大選時,吳亮慶的表妹楊貴美拿現金交給楊女胞姊以及張姓、黃姓等選民,以每票500至1000元價碼,爭取支持;楊女到案後,堅稱自己是自主幫忙吳亮慶,吳並不知情。

檢方認為,楊女與吳亮慶是表兄妹,又是吳亮慶競選幹部,不採信楊女說法,當時搜索時楊女被檢方聲押獲准,偵結後認定楊女買票過程吳亮慶全程知情,將吳亮慶起訴,並依《選罷法》對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但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檢方僅依楊女曾在吳亮慶競選總部成立時到場,就認定楊女為競選團隊成員,又以兩人是表兄妹關係,認定楊女買票行為是與吳亮慶共謀,此類罪證應屬過度推論。

另外,黃姓選民在偵訊、庭審時也有供述不一情形,一審法官認為,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楊女賄選行為,為吳亮慶授意或事先知情,判決當選有效。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下午宣判,合議庭依據檢方提出證據,認定吳亮慶事先知道楊女買票行為,改判當選無效定讞

高分院指出逆轉關鍵,依楊貴美資力,110年營利所得約6萬元,該年度所得共計19萬餘元。另依其111年10月至11月選舉期間之銀行帳戶雖有數十萬元之進出,但扣除大筆金額存款後隨即提領或匯出等,因特定目的存入鉅額隨即領出後,平時僅留存約10萬至30餘萬元,是供經商之用,既為營業資金而非閒錢,又何須自掏腰包幫忙買票。 

高分院表示,楊貴美與吳亮慶是表兄妹,依楊貴美之學經歷與社會歷練、自有資金尚非雄厚,縱因惜情或為報恩,均無自發性買票致遭判刑必要。楊貴美遭查獲後,於警、偵、審過程中均自承自發性賄選,多次強調被上訴人不知情,足見楊貴美亦知悉賄選成立,將嚴重影響吳當選與否,衡情怎敢任意為之而未與吳商量,認楊貴美前開賄選所為是經被上訴人授意或得其肯任而為。

吳亮慶今下午獲悉當選無效後,他無奈說,「尊重判決,不然怎麼辦?」吳說,自己有事業,對於會不會之後再參選議員?他說,休息了。吳亮慶二審當選無效定讞後,將由第二選區落選頭,九如鄉前鄉長張振亮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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