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認定,簡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都要讓行人先通過,並遵守速限標誌規定,簡男卻以至少時速80公里車速高速行駛,衝撞3名行人,釀1死2傷。

法官審酌,簡男犯後否認犯行,不僅未向2名女高中生、死者婦人的親屬道歉,還不認過錯,反而一再指摘是行人沒有注意來車,影響交通安全,認定簡男犯後態度不佳,審酌他現在擔任電競遊戲企業社的負責人、平均月收入2500元,判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全案源於去年3月18日晚上7點多,簡男駕駛黑色轎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芝玉路二段路口時,飆速撞上3名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其中65歲謝姓婦人傷重不治,另2名17歲女高中生骨折送醫。

檢警調查,事故發生路段限速為50公里,但簡男煞車痕卻長達35.5公尺,檢警根據車輛事故鑑定報告,認定簡男明顯超速,且事發當時時速約為107公里、98公里,接近行人穿越道也沒有暫停讓行人先行,為肇事主因,士林地檢署因此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簡男。

士林地院開庭時,曾當庭勘驗2段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簡男在限速50公里的芝玉路上,高速超越2台轎車,並在內、外側車道來回穿梭,簡男車輛高速呼嘯而過的聲音從2台轎車的行車記錄器都能聽到,但不到5秒時間,簡男就撞上路人,車輛則卡在中央分隔島,動彈不得,零件散落一地,畫面相當驚悚。

法院開庭時,簡男否認犯行,堅稱當時時速只有45公里,是婦人突然衝出來,他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稱自己是這起事件「生還者」,讓被害家屬相當氣憤,甚至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官撂狠話「若重判,讓我安樂死」,法官也當庭怒斥:「你是不是在威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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