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王男5月9日晚間6時許,見胡男持電子設備檢舉違規車輛,便拿手機錄下胡男影像和拍照,之後上傳至臉書(Facebook)個人頁面,發文提到「檢舉的正義魔人出現,把警察當小弟,此人隨身攜帶密錄器」,胡男提告認為王男涉犯加重誹謗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
王男在檢方偵訊時坦承在臉書貼文,但否認犯行,辯稱胡男一天到晚檢舉路邊、騎樓違停車輛,他覺得有些民眾為了一時方便臨停,多少可以體諒,才會認為胡男的行為過於「正義魔人」,上傳臉書只是抒發情緒,沒有要損害王男的利益。
檢方表示,「正義魔人」一詞多指稱個人以自身價值觀凌駕於他人取向,而個人對於違規車輛的態度本莫衷一是,王男無法認同胡男未依違失情節一律檢舉的行為,而以「正義魔人」指稱胡男,是本於客觀事實所為的主觀意見表述,難認有誹謗犯意,縱使王男的意見令胡男心生不快,也難以用刑法加重誹謗罪嫌究責。
此外,檢方指出,王男在貼文中表明「把警察當小弟」,並在下方留言「打電話報警還很大聲很凶的說,你現在給我馬上過來」等語,其中隱含無法苟同胡男對待警務人員的態度,主觀上並非用以損害胡男的利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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