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向母親求助無效

女兒告訴法官:「我國小五、六年級的時候,爸爸要我上樓幫他按摩,就直接脫我的褲子,我有推他推不動,他說一下子就好」,她還說,被性侵時有喊痛,還有流血,一直到爸爸射精才結束,「如果我不同意發生性行為,爸爸會變臉很不高興,還會懷疑我是不是交男朋友,我有跟媽媽提過爸爸侵害我,但後來爸爸不知道跟媽媽怎麼說的,事情就平息了。」

父女討論「破處」成罪證

她還說,最後一次是在2020年7月在家中,當時她17歲,那天媽媽出去買東西,「爸爸跟我說是最後一次,要我變換姿勢,我跟爸爸以男下女上的姿勢發生性行為,直到他射精,我們曾經為這些事吵架,我有錄音」。

獸父辯稱女兒因為交男友之事不服管教,被他責罰而誣陷,他雖對女兒說過「如果需要男友,可以把我當作男友,有性需求的話可以找我」等語,但只是他開導女兒時「嘴砲」,並無特殊意義。

法官勘驗錄音,父親曾向女兒表示要當她的情人、不是砲友,還說有「過氣」給她,女兒詢問為何「破處」會流血,父親表示破處本來就會流血,女兒又提到處女膜,並詢問父親是不是只能跟他做愛,父親回答:「如果我說是呢?」依據這些事證,法官認定獸父在女兒讀國小五年級、高三時各性侵1次,最高法院今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將獸父判刑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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