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双喜集團旗下有3家公司,包括台北双喜電影發行公司、台北真好電影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玉玲是集團的主辦會計,同時負責双喜公司、真好公司的會計帳務及出納業務,但她卻利用老闆陳永雄的信任,趁廠商向集團請款時,用乾坤大挪移加上造假的手法A錢。
審理時,陳女供稱:「我確實有業務上填載不實,大部分都是用取款的時間差去改變金額,有時候先跟董事長說取200萬,但是後來就去跟主管說數字有變,把數字填寫比較多的金額。」、「我主要是用挪用的方式,例如5日要付薪水,1日先跟董事長說5日要付薪水,所以先取得這筆款項,後來就先挪用這筆款項,償還我向朋友借的錢。」
陳永雄則告訴法官:「我2017年就發現我們銀行存款有問題,跟總帳、大帳數字有比較大的距離,發現後有要求開始調查到底發生何事。」、「2019年1月我人在北京,發現整個公司所有錢都不見了,都被掏空了,我打給陳玉玲問發生什麼事。」
高院今天改判陳玉玲8年2月徒刑,其中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對此,陳永雄質疑如此輕判難以嚇阻犯罪,並說:「我今要解密一件事,陳玉玲挪用公司1億多元,有個很大的幫兇,就是國泰世華銀行。」陳男表示,當時他並沒有把銀行大、小章交給陳玉玲,但銀行作業出現很大漏洞,讓陳女無需持有相關印鑑,就能把公司的錢轉到她的帳戶,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因此已向金管會申訴國泰世華銀行。
對於陳永雄指控,國泰發出聲明:「經初步調查,取款及匯款本行就印鑑及流程均依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指稱絕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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