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審理時,女童父母主張事情發生後,女兒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心理諮商,該國小校長、導師、學務主任、體育組長等人,卻沒依法通報並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也沒對女兒適當輔導,更沒改善校園危險空間、做好防範措施,可見這些教職員怠於執行職務,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求償500多萬元。

高院認為教練黃男在學校體育器材室對女童親吻、摸胸,與教師職務的教學活動間有直接、密切關連性,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女童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審酌後判決校方應賠償女童慰撫金、醫療費等一共83萬餘元,還要賠父母慰撫金各20萬元,合計123萬餘元。可上訴。至於女童畢業後在校外被黃男用手指侵犯,高院認為與黃男的教師職務行為無關,校方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

另外,高院指出,校長等人於女童在校期間,雖聽聞女童喜歡黃教練的傳言,但初步訪查並無實據,因此當時沒有通報、送交性平會調查,不過,女童畢業後,校方於2019年8月知悉黃男涉嫌猥褻、性侵,隨即啟動性平調查程序查處,並非怠忽職務,而體育器材室設有監視器,且經常有人經過,並非校園危險空間。

另外,刑事部分,法院二審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判黃男應執行3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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