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害球員向檢警指稱:「劉男私訊我,說我有手淫影片被偷拍、販賣,並傳網址、圖檔給我,希望我處理,我本來不想處理,他說知道販賣我影片的人是誰,他可以幫我處理,阻止對方再販賣,條件是我要給他一條我穿過的內褲,我希望被告幫我處理,所以才會跟他面交內褲。」
其他被害人則表示,「劉男說要幫忙下架,他跟我要一些貼身衣物,我當時沒有感到害怕,就覺得他只是要錢」、「他透過臉書聯絡我,說他可以幫我處理影片下架,代價是要我的貼身衣物跟金錢,如果我不處理好,影片可能會流傳給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跟大專體育總會,我覺得有被他恐嚇的感覺」。
但台北地院認為,確實有被害人希望劉男協助處理影片下架,並為此交付貼身衣物,而劉男也有陪同被害人報案,難以認定他施用詐術,也無法證明他恐嚇取財,因此檢方雖起訴他詐欺、恐嚇取財,北院這部分仍判劉男無罪。
不過,檢警偵辦時搜索劉男住處,在他的電腦查扣許多不雅片檔案,並在劉男住處找到9件束褲,劉男僅承認有傳送不雅影片給被害人,但強調目的是幫助下架、避免外流,台北地院認為劉男不該將影片傳送給6名被害人,造成每個被害人都看到其他被害人的影片,這種行為觸犯散布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今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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