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主張,2010年8月5日與屋主簽訂10年合約,租下位在桃園的房屋開店,合約規定屋主在租賃期滿,擬收回本房屋自用時,應於期滿6個月前通知,如收回房屋非屬自用,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但2020年2月24日,屋主突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要收回房屋自用,事後卻是改出租給7-11,全家認為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向屋主請求賠償無法繼續經營的損失100萬元。

吳姓、李姓屋主則辯稱,當時收回房屋原本是要自行經營便利商店,並於2020年12月3日填寫特許加盟7-11申請書,但後來了解加盟規定及獲利狀況後,認為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再加上吳姓屋主的妻子即將生產,擔心無暇經營,因此決定暫時不加盟,改將房屋出租給7-11營業,屋主並主張,是全家自願返還房屋,並簽署終止租賃契約書,已拋棄優先承租權,並沒有損失,認為求償無理由。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屋主收回房屋20天後,立即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並隨即將房屋出租給7-11,可見屋主在收回房屋前,已決定要出租給7-11,才能迅速與統一超商簽訂租賃契約,認定屋主收回房屋並不是要自用,而是另外出租給統一超商,全家根據租約原本享有優先承租權,並可在租約到期一年後繼續承租,卻因屋主未告知統一超商承租的條件導致全家權益受損。

法官審酌全家一年損失利益為356萬餘元,扣除房屋事後轉租統一超商免再支付的租金,全家仍有176萬餘元的損失,因而判准全家請求金額,判吳姓、李姓屋主應連帶賠償100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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