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的陳賴素美(59歲)自2006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縣第16屆、17屆議員,2014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市議員,2016年1月轉任立委,但在2019年黨內初選落敗,未能爭取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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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賴素美自2006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擔任議員期間,先是聘任陳姓女子和王姓男子為議員助理,卻以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138,200元;另明知羅姓女子為家管、傅姓男子係房仲業從業員;姜姓男子則係殯葬業負責人,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而在後2任議員任期內找他們擔任「人頭助理」在2任議員任期內分別詐領5,818,002元及1,903,000元。

而陳賴素美以上開方式總計詐領助理費7,859,202元,費用入帳後,再由陳賴素美親自提款或由個人自行提款後將款項交回予陳賴素美,由陳賴素美用以支付私人日常及政治活動開銷。

由於陳賴素美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7,859,202元,雖然她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無視國家法紀及身為議員更應自持本分,其行為固屬不當,然考量其於擔任議員期間,所挪用款項大部分係用於基層服務、弱勢關懷活動、救災物資、愛心物資捐助及紅白帖等相關議員選民服務工作所用,桃園地院昨天審結,依貪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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