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陸姓女員工的體脂肪在正常範圍內,沒必要接受抽脂醫療,但2013年6月23日,沒有醫事人員資格的池國樑(原名池岳龍)仍與林玉清等3名醫師聯手動手術,針對陸女的大腿內外側、臀部、腰部、腹部、手臂及背部麻醉抽脂,屬於大範圍侵入性手術,並以自體脂肪豐胸,但手術過程中未注意麻醉藥物劑量已超過一般人合理使用範圍,導致抽脂手術結束後,池男接續對陸女左胸施打麻醉藥時,她無法負荷麻醉藥物劑量,出現眨眼、抽筋、全身躁動吼叫等癲癇症狀。

辯女員工吸毒導致癲癇

依照醫療常規,這時應使用生命徵象監測儀器及血氧機等設備,注意陸女生命徵象變化,且應立即使用氣管內管合併呼吸器,以避免產生缺氧性腦病變,但池男等人並未立即這樣做,僅由林玉清清理呼吸道,給予鼻導管氧氣、滴打生理食鹽水、營養液,而池男僅為陸女按摩穴道,導致癲癇發作的陸女未能接受適當緊急處置,造成缺氧性腦病變死亡。

審理時,池男、林女均辯稱陸女濫用毒品,才會出現癲癇重積症。不過,陸女死亡後,法醫在她的血液、胃內容物並未驗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頭髮則驗出搖頭丸、K他命等毒品,但難以確認施用時間及劑量。

法官認為只能推論較長時間前曾經施用,而非近期施用,且驗得藥物多為醫療用藥,縱使有少數毒藥物,既然無法研判用量及施用時間,難以認定這是陸女發生缺氧腦病變的直接原因。

此案更一審去年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池男、林女各2年10月、2年6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依《速審法》減刑,今改判池男、林女各2年9月、2年6月徒刑定讞。

另2名醫師也判刑

民事部分,法院已判池男、林女連帶賠償陸女的母親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120萬餘元確定,另外,高院日前判2人連帶賠償陸女母親扶養費178萬8474元,可上訴。犯罪被害補償金部分,一審日前判2人連帶給付台北地檢署59萬餘元,可上訴。

此外,當時參與手術的另2名醫師周建國、鄭惠升也被法辦,台北地院今年6月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2人各2年、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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