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審理時,星聚點喊冤說廖男只任職2個月,法令並未允許僱主要求來求職的人出示「良民證」,星聚點無從知悉廖男有偽造有價證券前科,也無法特別監管或禁止他擔任服務生,星聚點僱用他時,已善盡法定義務,也有頒佈工作規則,規定哪些行為要被記過、解僱。

另外,星聚點主張廖建旗擔任內場服務員,只有在消費者因信賴而交付信用卡結帳時,才有接觸消費者信用卡的機會,而廖男擅自利用不明設備盜錄消費者信用卡電磁紀錄,星聚點根本無從發現或阻止,已盡監督注意責任。

星聚點並強調,所謂盜刷,是因為信用卡特約店家於接受刷卡時,沒有進行核對,才導致遠東商銀客戶黃男的信用卡遭盜刷,遠東商銀沒有善盡審核交易義務,有重大疏失,而特約商店未能發現廖男持用的信用卡是偽造的,也有過失。

但法官認為遠東商銀的審核機制與黃男被盜刷沒有因果關係,但星聚點並未證明已經盡到選任、監督員工責任,仍無法避免廖男盜刷,因此無法卸責,一審判決星聚點須賠償遠東商銀1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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