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規定社區應組織管理委員會,但不能因此推定「社區住戶有共同目標」,也就是說,社區並非《選罷法》所稱的「團體」,而且蔡淑君雖幫「台北新都社區」、「陽光社區美滿家園」分別鋪設社區地坪的地磚、修剪社區周邊3公園樹木,但這些是社區住戶及社區外行人都可使用的區域,頂多能認定蔡女做這些事有益於社區及其他行人,並不足動搖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
至於蔡淑君在社區住戶大會說:「是否覺得光線變好了?這次社區樹木的修剪都是我贊助,廠商與我關係很好,所以修剪樹木都不會收錢,免費贊助給社區,願意當大家的靠3(山)。」檢方以此指控她以免費修剪社區樹木的捐助行為,企圖影響住戶投票意願,但法官認為該次住戶會議實際到場僅96人,未達1/5社區人數,且會議記錄也沒記載蔡女說的話,此外,當天列席人員還有其他議員服務處主任及立委,並非僅有蔡女一個政治人物到場,她雖表達對於社區所提供的服務,主觀心態有尋求支持的意思,但客觀來看,修剪不特定多數人都可行走的區域,是議員提供里民服務,而非專屬該社區,且修剪相關公告也是由里長發出,不是蔡女。
另外,檢方指控蔡女參加地磚鋪設啟用儀式,前往社區接受感謝狀及拍照,另於社區電梯張貼公告相關照片,以此方式影響社區700多戶、2000多人投票意願,對此,法官認為相關公告內容,僅表明社區對於蔡女贊助鋪設工程的感謝,但未揭露工程之款項,也沒明示或暗示要求社區成員於選舉時投票支持蔡女,社區多名住戶也證稱不知道工程費用是多少,因此社區居民即使看到公告,但在不知道費用多寡以及地磚鋪設地點位於社區中庭外、可供非住戶使用的情況下,可能只認為是議員提供的地方服務,雖有住戶證稱看到公告對於蔡女的選舉「會加分」,但「加分」並不表示蔡女對社區成員拉票,也不代表其他住戶都認為「加分」。基於以上理由,新北地院今判檢方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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