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今天出爐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另外可依本判決意旨再減輕其刑1/2。
也就是說,大法官今天釋憲後,販賣第一級毒品情節輕微「情堪憫恕」者,除了可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為15年,另可依釋憲判決意旨再減半為7年6月,如果又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上游」,可減2/3,若再符合「自首」、「自白」等減刑要件,最輕可減刑為7個月又15天。不過,一名資深法官表示,實務上要符合以上每一項減刑要件的,應該是沒有。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毒品條例》將毒品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程度,分為四級,第一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最嚴重,因此以無期徒刑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最低法定刑,但同樣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犯罪情節差異很大,涵蓋態樣甚廣,從毒品銷售過程來看,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其次是有組織性的地區中盤、小盤,末端則直接販售給吸毒者,其中也有銷售數量、價值與次數的差異,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之別。
因此,大法官認為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以本案聲請者而言,有些人只販毒1次,或是幫男友接聽電話並交付毒品、受胞兄指示交付毒品而犯罪,販售的毒品重量也極為輕微,少的只賺到500元,最多3000元,由於他們沒有供出毒品來源、自白等減刑事由,法官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但最後仍判刑15年以上,因此相關機關應檢討法定刑,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外納入有期徒刑為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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