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告訴法官,兒子變換車道準備下石碇交流道時,因行車死角的關係與對方發生誤會,開到靜安路時,「對方車子就開到我們車輛前方踩剎車,示意我們下車並且口氣很差,我兒子也下車跟對方解釋並道歉,因為我看到對方火氣很大,擔心對方車上不知道有多少人,怕我兒子受到傷害,所以我情急下想要拿東西保護兒子,剛好後車廂只有孫子用的短短的玩具棒球棒」。

對方的蘇姓駕駛則說,許男兒子跟他理論時,許男拿著球棒湊過來,球棒好像有敲到他的車,後來許男被家人拉開,許男兒子就當場向他道歉,自己沒受傷也沒有財物損失,不清楚許男為何拿球棒下車,不過自己當時並無畏懼的感覺。

法官認為許男雖攜帶球棒下車,但依據現場影像截圖,他沒有持球棒攻擊任何人,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的構成要件,因此裁定不罰。警方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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