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詹姓男子與龍姓男子(另案審理中)及辛、黃2名少年(已由少年法庭審結)2020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共同前往桃園市統一超商福神門市,進門前,4人於抖音上見某網紅、文案為「超商放鞋子」的影片,遂起模仿之心,而共同於同日凌晨1時49分許在福神門市內,由詹男及龍姓男子分別將黑鞋、拖鞋擺放在內有御飯糰、香蕉等食物之開放式冷藏櫃上,由該2名少年分持手機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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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照片再由2名少年以限時動態方式上傳至其等之個人臉書及IG頁面供人觀覽,使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而以此方式散布福神門市食品衛生管理鬆散及品質不潔之不實訊息,案經統一超商發現後報警循線查獲,統一超商也以此舉令超商名譽受損,請求詹男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

詹男坦承係他將鞋子放置於福神門市之食物開放式冷藏櫃上,但照片並非其所拍攝,亦非其上傳至網路,但坦承其他少年是一起的,雖在庭上道歉,也表示願賠償,但認因超商請求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 

桃園地院認為,詹男在該刑事案件中坦承犯罪,並依犯散布圖畫誹謗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然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商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之餘地,統一超商為公司法人,其主張因詹男所為之誹謗行為,致其商譽受損一節,係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仍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不得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除了名譽權之外,統一超商並未再主張其有其他權利遭到侵害,是本件請求給付100萬元,乃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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