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警分局還原當天晚間情況,遊覽車與一輛小客車在青山路發生車禍,警方獲報到場,進行現場拍照等程序,並要楊姓遊覽車駕駛(59歲)下車進行酒測,不過當時遊覽車卡在路中間影響車流,警方先要求遊覽車找前方一處進行迴轉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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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遊覽車駕駛先是說要到林口方才能迴車,且上了林口交流道就一路往前開,打算逕自前往科技園區載客,不打算下車接受酒測,警方才會一路尾隨上國道,最終遊覽車駕駛開到五股交流道才下國道受測。
據遊覽車駕駛供稱,因為急著要載客人,認為警方已經做完車禍證據留存等程序,才會急忙離去。也讓民眾誤以為是警匪追逐。
警方除依交通事故相關規定處理,並告發楊姓遊覽車駕駛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未依規定處置。
新莊警補充,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中指出,執行緊急勤務的警察可不受如機車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限制,而該警當時執行公務時,鳴笛、開啟警示燈,進行攔查,符合規定。
至於民眾機車行駛國道,依法可對機車騎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最重可開罰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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