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男提告主張,妻子在留院觀察期間有劇烈頭痛及嘔吐,但2名資淺的住院醫師沒有立刻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留觀期間也沒有每15至30分鐘觀察妻子生命徵候,另外,2名住院醫師為妻子急診治療時,急診室輪值主治醫師沒有在場指導、親自診治,導致未能及早發現妻子顱內出血並排除,3名醫師都有醫療疏失。

台大醫院則主張陳妻被送到台大醫院急診時,右眉有3公分撕裂傷,左臉瘀傷,昏迷指數15分滿分,意識清醒,是輕度頭部外傷,而頭部X光檢查結果未顯示顱骨骨折,2名住院醫師共同診療後向主治醫師報告,主治醫師同意陳妻於急診室留院觀察,陳妻後來要下床如廁時,突然喪失意識,院方緊急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並安排手術,順利清除腦部血塊及降低腦壓,維持生命,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或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主治醫師也沒有督導不周,沒有證據顯示陳妻下床昏倒前,腦部已出血超過30cc,因此醫師未提前為陳妻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與她術後重度昏迷並無因果關係。

此案纏訟14年,經過醫事審議委員會7次鑑定,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陳妻到院時意識清楚,留院觀察1個半小時期間並非處於嗜睡狀態,也無嘔吐或持續頭痛,期間就算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或頻繁的生命徵候檢查,也未必能發現她顱內出血,因此判決台大及醫師無須賠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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