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21年12月,吳男挨告後坦承知道少女未成年,也承認有收到她傳送的自拍露奶照,但辯稱:「我跟她在交往,是她主動傳送照片,只有1張,我沒有脅迫恐嚇她。」

少女:好幾個網友要求我傳裸照

法官勘驗雙方對話記錄,發現吳男雖有挑逗少女,但沒有威脅或引誘她自拍、傳送露奶照,而少女在檢方偵訊時證稱:「不知為何要傳送照片給吳男。」到了法院審理時改口說:「是吳男要求的。」又說案發那段期間,有好幾個網友要求她傳送裸露照片,有人威脅她傳送,但她記不清傳裸照給哪些人,也不確定吳男有沒有威脅她。

法官認為少女的證述前後不一,但依據對話記錄,是少女主動表示:「要不要我給你看照片。」、「有露奶的照片。」吳男才回應:「想誘惑我唷。」難以斷定吳男「引誘」少女自拍猥褻照片,無法以檢方起訴的「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追究刑責。

法官認為吳男確實於交友軟體與少女交談後,接收她自行拍攝的裸露胸部照片,吳男的行為應該是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審酌吳男接收的照片只有1張,而且沒拍到少女臉部,難以辨識真實身分,對於性隱私權侵害程度並不高,另考量2人透過網路交友互稱情侶,因此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且吳男已賠償少女達成和解,也依少女及父母要求捐了3萬元作公益,因此一審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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