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彰化縣大城鄉沿海開發光電廠,被告陳何男於2021年12月間,自恃為大城鄉民代表身分,以廠商之升壓站施工打樁產生之震動將影響鄰近養殖蜆仔之成長,造成蜆仔咬舌死亡減少產量,養殖蜆戶因此將遭受損害為由,率眾前往工地抗爭,強行站立在巨型打樁機旁迫使廠商暫停打樁機之運作,因而妨礙施工,並企圖以打樁震動導致蜆仔受損為藉口,煽動村民到場發動更大規模之抗爭,藉勢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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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唯恐因抗爭導致停工造成更巨大的損失,遂提出200萬元的補償金方案,惟陳何男取得該筆現金後,並未實際向各蜆戶說明發放條件及標準,甚至告知其胞弟及友好、熟識之友人可依照自己對於距離、面積之認知填寫補償金額,自行決定申報金額多寡,不要太誇張即可,並將其母親修繕房屋之費用及多年未養殖之蜆池一併申報於內,至於非友好之蜆戶,則反而刻意要求其等低報補償金額。
由於部分蜆戶符合條件卻未接獲通知可領取補償金,向陳何男詢問卻被拒絕而無從領取補償金,引起地方騷動質疑,陳只好不斷更改其已領取之個人補償金數字後,最終被迫將剩餘的46萬元返還廠商。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蔡勝浩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彰化縣刑大,今年4月14日發動搜索,二度聲請羈押陳何男未准,經再次抗告後,法院才裁定准押。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何男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依法將他提起公訴,並在扣除已發放給蜆戶及返還廠商之餘額後,聲請法院沒收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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