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謹昨晚在臉書發文表示,整起事件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你願不願意讓你的家人或親友,不管是妹妹、女兒,十三歲,去跟性侵加害者獨處?」他痛陳中壢警方犯下的6點過失:
1.即使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女警當誘餌,也是高風險行為,事前要經過演練、身上要帶足裝備,結果中壢警方叫一名13歲小女生當誘餌。

2.不管幾歲,都不可以叫被害當事人當誘餌,就算在警察局裡,不論什麼案件,都不會讓被害人與加害人單獨相處,何況是性侵案嫌犯,竟然叫報案人獨自去跟嫌疑人接觸。

3.如果要實施誘導偵查,你的部署是什麼?什麼都沒有就叫報案人約嫌疑犯出來性交易,甚至讓他們單獨聊天上車,有想過對方如果不是一個人、如果帶有兇器、如果強行押人這些可能性嗎?兩個員警,兩手空空,就去辦案,別說害小女生被侵犯,這兩個不小心被幹掉也是死有餘辜。

4.你什麼都沒準備就算了,出包之後補救措施是什麼?竟然是在原地等嫌疑人把被害人載回來。萬一沒回來呢?萬一被害人死了呢?喔!當然不能通報聲張,這樣大家不就知道我們出包了嗎?我們就賭一把,看她會不會出事,沒事最好,有事拉倒。

5.一切的根源,就是認為破案最重要,透過報案人提供的線索,去做情報佈建,要去查明身分,還要跟監找證據,好麻煩啊!叫她約出來最快了,只要一有接觸或是有交易,現行犯耶,還有額外獎勵好棒棒,但是被害者跟加害者接觸有沒有危險,關我屁事。

6.為何案發之後所有人都當做沒事一樣,因為平常都是這樣幹的,只是以前運氣不錯沒出事,就算出事,只要你不說我不說,那就沒關係,這個案子,看有沒有民代去關心一下,查功獎紀錄,當初搞不好還領了功獎跟破案獎金,分局長還開會表揚呢!

翻攝自石明謹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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